2008年9月14日 星期日

中華民國憲法授課講義第一講:緒論

中華民國憲法授課講義



第一講 緒論

壹、何要學習憲法?

一、憲法是規範國家權力運作的籃圖

  人類何時有國家組織的出現,已不可考;但國家出現的原始目的,是為了保障社群的主存。為達此目的,人們建立國家,設立政府,賦予政府以統治的權力。

  所謂的權力,可定義為「透過實質的或帶威脅性的對於報酬與懲處的使用,而能夠影響個人的能力」。故在人類社會中,權力無所不在。但國家權力與一般的權力不同,其具有二個特徵:(一)合法地使用強制力;(二)涵蓋整個社群。因此,國家權力的運作,會影響到我們每個人。在此情形下,國家權力的運作必須有個規範。否則,沒有規範可循的權力運作將可能傷害到每個人。而這個對國家權力運作的規範,我們就稱之為憲法,這也是何以我們會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的原因。


二、憲法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憲法規範國家權力運作的模式,也就是規範人民與國家的關係。在地廣人稀,科技不發達的古代社會,只要我們願意,總還可以逃避國家對我們的影響。所以古人才說:「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耕田而食,鑿井而飲,帝力于我有哉!」但隨著文明的昌明,這個時代早已消失,以中國為例,戰國時代因戰爭型態進入總體戰,國家要動員全體人民,就要掌握全體人民的動向,因而有了戶口制度,此時人就己難逃國家的權力。到現代的社會,科技的發達更使人無所逃遁於天地之間。現在,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要受到國家權力的影響。試舉數例:

.出生─必須申報戶口 。

‧ 結婚─必須辦理登記。

‧ 死亡─必須依法辦理除籍。

‧ 工作─必須依法納稅。

事實上,我們每天翻開報紙打開電視,所見所聞皆與憲法有關。例如:

.久旱不雨,必須限水,但台北市與中央卻為了如何限水起爭議,影響我們的生活――憲法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制分問題。

.股市低迷,經濟凋敝,該由誰負責任――憲法的權力分配與責任政治問題。

.房東在房間裝針孔攝影機─憲法的隱私權問題 。


貳、如何學習憲法?

一、把握憲法學是人性之學的前提

國家是人類社會的產物 ,憲法則是對國家權力運作的規範,要瞭解憲法,就不能脫離人性。

對於人性,古今中外的看法不同。孟子言性感,筍子稱性惡。憲法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產物,要學習憲法,就應先理解基督教的人性觀。

聖經告訴我們,上帝依其形象造人,因此人應有 「近似神性」,這是人的善性;但自亞當夏娃後,人有了慾望,這是人的「原罪」,人也因此有了惡性,職是,人的身上同時存有神魔二性。人性是不完美的。人雖可努力向善。在死後進入天堂。但現實生活中的人,卻無時無刻不受到慾望的引誘。
西方的憲法學就是建立在這種人性不完美的人性前提上。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說:「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做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這句話,正是近代憲法學的核心概念。柏拉圖(Plato)相信人類裡會有人格完美無瑕智慧通澈天地的超人,以他提倡「哲君」;基督教則以為現實人世裡是不會有這種超人的。

因為人性的不完美,所以西方的憲法與才會注重權力分立或分工。才會有定期改選的機制。更重要的,人有欲望,恆有自利的傾向,所以「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憲法設計的目的,不是求國家權力的強化,而是在限制權力的行使。

  
二、把握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觀念

各國的憲法有長有短,像印度的憲法多達一千四百多條,美國的憲溝文只有七條,但一般而言,憲法的條文都是簡潔抽象,因此有極大的解釋空間。然而,我們在解釋憲法時,不能但憑己意恣意為之。否則「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憲法就失去其規範的意義。因此,理解憲法時應有一套共同的標準,也就是所謂憲法的核心價值觀念。

不同國家的憲法,有不同的核心價值觀念。像共產國家的憲法,會在憲法中強調共產黨的絕對統治地位 。民主國家的憲法,則會強調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理念。我國憲法第2條說:「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既然憲法明定我國為一民主國家,則我國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理應就是民主政治。

什麼是民主政治?我國憲法引美國林肯總統1863年蓋茨堡演講中的民有(government of the people)、民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民享(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做為民主政治的特徵,雖然簡潔,卻不夠清楚,因此,我們用美國名政治學者蘭尼(Austin Ranny)對民主政治的定義,來進一步說明。

蘭尼說民主政治是「一種根據人民主權.政治平等、人民諮商及多數決原理交識成的政府型式。」以下對此四個原理略做說明。

人民主權原理,指政治決策的最終權力屬於全體人民,而非人民中的一部份人或某一個人。須注意的,是人民主權原理不是說所有的政治決策都需由全體人民直接做決定,而只是要求人民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力,所以,代議民主是不違反人民主權原理的。

由人民主權原理,可推導出三個重要的原則:

第一,任何個人或團體,都需經由人民的授權 ,才能取得政治決策權力,而授權的方式,主要是透過選舉。

第二,由於人的出生及死亡,人民組成的成份會不斷地變動,因此人民的授權不是永久的。任何個人或團體在經由人民的授權而取得政治決策權力後,若要持續擁有這項權力,就需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取得人民的授權。

第三, 政治決策權力是由人民所授予的,因此擁有政治決策權力的個人或團體,都必頁向人民負責。

政治平等原理,要求每個成年的公民都應有相同的機會去參與政治決策的過程。

政治平等原理也可推導出二個重要的原則:

  第一,選票等值(One Vote, One Value)原則,即在一項選舉中,所有選民擁有的選票目應該相同,且每張選票的效力必須是相等的。

  第二,所有成年公民應都有相同的機會爭取服公職。

人民諮商原理,指政治決策必須依循人民的意願,也就是所謂的民治政府原則。

人民諮商原理有二個重要涵義:

  第一,政治體系必須有某些制度或機制,使政府官員可以知道人民想要採抐和執行的政策。

第二,確定人民的偏好友,不論政府官員是否贊同這些偏好,他們都必須將之付諸實現。

  多數決原則,要求當人民對某項議題有不同意見時,政府應根據多人而非少數人的意見行事。

 三、握憲法規範與現實運作間的差異

憲法規範是死的文字,憲法制定時,制憲者雖會儘力求取規定周延,但由於時空環境的變異,憲法規範與現實運作間常會產生差異。最顯著的例子,是多數憲法制定時未將政黨運作對憲法規範可能的影響考慮在內。像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院長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有對所有行政部門政策的決定權。但在政黨政治下,若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為同黨而總統又是該黨的最高決策者時,所有行政部門政策的決定權將實質操之於總統之手。

現實政治運作對憲法規範的影響,顯示出研宄憲法時,不能只著眼於死板的文字解釋,而須著重於憲法規範與實際政治、社會環境的互動。我們常聽人說「憲政」(Constitutional political)意即在此。

四、須重視政治學、社會學的研究途徑

過去國內學者在研究憲法時,多強調應依循法學的研究途徑。而所謂的法學研究途徑。不外乎幾類:一是所謂的「自然法學」,就是強調在天地間有一個自然法,其是永恆不變的,是指導所有憲法與法律運作的無上法則;二是所謂的「分析法學」,即強調研究憲法時,應只著重於對條文文字的字義解釋;三是所謂的「純粹法學」,即強調憲法是一個可內在自我滿足的體系,不應受到政治、社會、經濟力量的影響;四是所謂的『社會法學』,即雖然認為憲法應與時俱進,但只有法學家才知道社會的需要,而應負起指導憲政運作的責任。

  但是,這些法學研究途徑顯然是有問題的。因憲法不是產生於真空之中,而是特定政治思想、意識型態及政治妥協的結果。制定憲法的目的是規範國家權力的運作,也是要規範各種政治力、社會力、經濟力的運作,但政治力、社會力、經濟力的運作,卻也必然會影響到憲法規範。所以,研究憲法時,絕不能忽略憲法的政治、社會、經濟背景因素。換句話說,我們必頁重視政治學、社會學甚至是經濟學的研究途徑。在學理上,我們把錦些研究途徑,統稱為政治法理學的研究途徑。

  既然政治法理學的研究途徑如此重要,何以國內的法學者要排斥?原因可能有二?

  第一,國內的法學教育與國外不同,只注重分析法學及純粹法學,卻完全不重視政治、社會、經濟等其他社會科學及人文知識的培育,使法學者沒有運用其他領域知識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能力。

  第二, 我國曾長期處於威權統治時代,其時統治者常任憑己意曲解憲法,甚至用之以當威權統治的護符。此種歷史經驗,使法學者在研究憲法時,自然而然地有排斥政治力、社會力及經濟力的意識。

2008年3月5日 星期三

迎向諸神的黃昏007:野百合的虛幻與真實

註:這篇文章是幾年前與學運時代的舊友成立「開放的野百合公民論壇」之後,恰逢一些大學生聲稱要「重現野百合」,我有感而發寫的。以野百合學運時淡江校際代表的真實經歷,我寫下對於那段歲月的註腳。


發生在一九九0年三月的野百合學運,是台灣迄今最大的一次學生運動,也是台灣歷史上影響最深遠的一次學生運動。正因如此,野百合學運不但成了許多三十五歲到四十五歲的「解嚴世代」共同的青春回憶,也成了這個世代許多人揮之不去的標籤。許多年輕時曾參與學運的政治人物,無論其是否真的曾參加一九九0年三月的那場學運,都經常被外界視為出身於野百合學運。對於那些因擔任三月學運領導幹部而聞名者,外界也經常期待他們能再發揮如三月學運時一樣的影響力。三月學運本身更成了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傳奇,變成後續許多學生從事政治與社會運動時效法的對象,甚至到二00四年總統大選後的政治紛爭中,部分支持連宋的學生也仍以延續野百合學運精神為號召。但是,在外界對於一九九0年三月野百合學運賦予如此高的評價,而有許多「重現野百合」的企圖之時,卻很少有人能指出這次學運成功的真正原因,在於其是奠基於民主的決策機制上。對民主的渴望與追求,是野百合學運的動力,也是參與者的唯一共識。

  說野百合學運的唯一共識是對於民主的追求,是毫不誇張的事實。要知道三月學運的參與者的政治立場其實是南轅北轍,不僅在國家認同立場上有激進的獨派與主張兩岸應統一者,就連意識形態上也有左右之分。所以在當時廣場上各校內部與廣場上最高決策機制的校際代表會議內,無時無刻不在進行爭奪領導權的鬥爭。雖然面對的外在政治情勢是一樣的,但因每個人意識形態與政治立場的不同,對於學運的訴求、操作的手法等各自有各自的想法。在這種情況下,廣場上唯一讓大家都接受的是一個民主的決策機制:各校校際代表應得到其校內學生的多數支持,而校際代表會議則以多數決來運作。

   現今回想起來,當時廣場上的民主決策機制其實也是基於現實下不得不然的產物,畢竟當時的情勢太複雜:不僅僅是學生個人之間的看法、立場有極大的差異,改革派學生團體內部,也因過去台大諸社團與其他學校學運團體之間的意識形態與領黨權鬥爭、學生自治組織與學運社團間的改革路線的不同,而對於運動的訴求與發展有迴異的主張,更遑論在三月二十日後國民黨黨部與救國團也開始動員學生加入。在此情形下,只有民主的決策機制是唯一的共識,國民黨黨部與救國團認為他們可經由動員學生加入而取得運動的主導權,改革派學生則寄望於學生自治組織的動員能量與學運領袖們公開辯論的能力,希望能在各校校內選舉校際代表時取得上風。對於當時的參與者來說,所無法預知的,是這種基於現實而不得不然的措施竟然成了一個偉大的民主實驗。畢竟就當時台灣的校園環境來說,除了學生自治組織的幹部外,對於真正的民主選舉、遵循議事規則來開會、公開而就事論事暢所欲言的進行辯論、經表決後即服從多數的決議,都還是陌生得很。當然,要真正讓大家熟悉與遵循民主的遊戲規則並不容易。像是絕食一事,明明經過冗長的辯論後決定不絕食,卻有參與開會者一轉身就宣布絕食。熟悉議事規則的學生自治組織領導人,被部分學運社團誣指為國民黨的「抓扒仔」,更顯示出許多改革派學生對於民主遊戲規則的不熟悉與疑懼。而部分研究生與老師積極介入「指導」,也顯示當時許多參與的大學生仍不習慣憑自己的思考與意志來行動。但這些問題,反而成了促使參與者必須更加依賴民主程序的動力。這其實是三月學運內在最偉大的成就,對當時許多的參與者來說,這六天之間於這種內部鬥爭過程中進行民主程序的經驗,是前所未有的民主洗禮。經過這次洗禮,許多人回到校園後開始投入學生自治運動,又帶動了一九九0年代初期的校園民主化浪潮。而不同於三月學運之前校園民主運動以體制外的抗議為主,三月學運之後的校園民主運動重心轉移到學生自治組織領導權的爭奪,各大學的活動中心或學生會領黨人都改成由全體學生選舉選出,改革派學生推出的候選人與國民黨黨社系統推出的候選人,循著民主程序爭奪「學生政府」的控制權。換言之,在台灣的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之前,台灣的大學校園就已經證明了這種民主模式的可行。 
 
但是,若是以外部社會來看三月學運,恐怕一般人所認為三月學運的最大成就,在於提出四大訴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訂定政治改革時間表)帶動了台灣的民主改革,與彰顯學生堅持不受政黨勢力影響的理想性。然當時參與者其實是各有各的政治思考,學運領導人也與社會上各股政治勢力有千絲萬縷難以割捨的關係。要說這期間各股政治勢力沒有私下運作,未免是掩耳盜鈴。正是各股政治勢力私下運作的事實,迫使學生不能不接受民主程序,如是反而使外界有學生超然於政治勢力之外之印象。這種印象是真實的,卻也是虛幻的。但正是這種印象,使得三月學運有其道德上的正當性。而也正因為參與學生各有各的政治思考,因而使三月學運不至於變成為李登輝一人的權位而戰,而是能提出直指體制弊病的明確改革方向。雖然就後來的歷史發展來看,李登輝是三月學運的最大受益人,但這是因為他能精確把握到三月學運所代表的民氣,巧妙地利用這個契機。在當時參與學運的學生來說,誰能當上總統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進行體制的全面改革。由當時學生對於是要求提出「政治改革時間表」還是「政經改革時間表」爭論不休的決策過程來看,其實已彰顯學生無意為特定人的權位做嫁。 
 
正面面對每個人都有其立場的事實,以民主的機制去凝聚集體行動的動力,使野百合學運能超越對特定政黨與個人的支持,這是野百合學運真正的精神,也是其不同於迄今台灣大多數學生運動的地方。發生在一九九0年三月的那場野百合學運,是無法複製重現的,但其民主精神是可以綿延不絕的。只是,在野百合學運後,絕大多數所謂的「學生運動」,雖然打著超然於政黨立場的旗幟,卻都只是對特定政黨訴求的側翼支持,先就排斥了不同立場的學生,更無民主的決策機制可言,因而其實只能說是由學生參與的支持特定政黨立場的政治運動。

2007年10月21日 星期日

A01 從尋找普遍適用的民主定義開始!

雖然每個人都宣稱自己才是真正的民主,但如果從「民主」的字義來看,一個真正的民主必須符合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政府施政必須反映民意、多數統治這四個原則……


■民主:最有魅力也最模糊的字眼
對現代人來說,「民主」(Democracy)是最具魅力的政治字眼。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法西斯國家還是共產國家,都競相宣稱自己才是真正的民主國家。曾有學者蒐集各種不同的民主定義,發現竟然有超過一百種的民主定義。由此可見,民主的魅力是凡人無法擋。但當大家都宣稱自己實施的才是民主政治時,民主也成為最模糊的字眼。

■從民主的字義開始
雖然對「什麼是民主」有這麼多不同的看法,但如果我們從Democracy的字義來分析,還是可以找出一個被大多數人普遍接受的民主定義。Democracy這個字源自古希臘,其意義是「由多數人所統治的政治體制」,而從這個意義,我們可以推論出:一個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須符合「人民當家作主」、「人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政府施政必須反映民意」、「多數統治」這四個原則。

■人民當家作主
民主政治是由多數人所統治的政治體制,而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人所統治的政治體制。因此,只要是民主國家,「人民當家作主」一定是其首要的特徵,也就是國家政策的最終決策權力屬於全體人民,而不是人民中的某一個人或某一些人。不過,這裡所謂的「人民」不是泛指一般的人民,而是指公民。政治決策的結果不僅會影響到個人,也會影響到整個政治社群(國家);所以,只有那些是這個政治社群的成員(國民)且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任的公民,才有資格參與政治決策。

■人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民主政治下全體公民都是國家的主人,但如果公民在決定國家事務上的權力並不相等,那人民當家作主就會變成少數人當家作主。所以民主政治還強調「政治平等」,就是公民在政治決策上擁有相等的地位。政治平等主要表現在「選票等值」上,就是每個選民的選票應該擁有同等的價值。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落實的是「一人一票」,也就是在同一項選舉中,每個選民所能投的選票張數應該一樣,接著是每個民意代表所代表的國民數目應該盡量相同,雖然在實際上不可能做到完全相同,但如果民意代表代表的國民數目差距太大,就會造成公民在政治上的不平等。

■政府施政必須反映民意
民主政治是人民自己當家作主,但如果我們選出官員組織政府後,這個政府在施政上根本不管民意,那所謂的人民當家作主就只會是一種假象。所以民主政治還強調政府在施政時,必須以各種可行的管道盡可能地探知人民的意向,並且將人民的意向具體落實在政策上。為了確保政府的施政會反映民意,民主政治必需有定期改選的機制,也就是民意代表與負責行政決策的官員都有固定的任期,當任期到了的時候,必須經由公民在選舉中予以支持才能連任。而為了避免出現民意代表與官員只有在選舉時才重視民意選後就不管民意的情況,在非選舉期間,人民可以透過集會遊行或其他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對民意代表與行政官員施加壓力。只要人民的行動是和平非暴力的,對於人民要求政府順應民意的各種行動,政府就不能以各種理由與各種方式予以打壓。

■多數統治的決策方式
民主政府的施政必須反映民意,問題是對一件事人民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民主政治必須是「多數統治」,也就是政府必須依照多數人民的意見來施政。民主政治必需是多數統治的原因,在於這是最能避免政治暴力的決策方式。政治決策依其可決人數的多寡,可分為少數決、一致決以及多數決。在少數決的方式中,多數人既然無法經由民主表決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就只能用暴力的方法來爭取權益,而少數的特權階級為了維護特權,也經常會以暴力來壓制多數人,因而這種決策方式常會造成社會動亂。在一致決的決策方式中,必需所有人的意見一致才能做成決策,這麼一來不但容易給少數人要脅多數人的機會,而且經常會導致一事無成。而在多數決的方式中,多數人既可以經由民主表決來保障他們的權益,就不需要使用暴力,而只要社會中多數與少數的組成不是永遠不變的,就不會形成永遠的多數壓制永遠的少數的社會專制,那少數人雖然在這一次的表決中失敗,仍可以在下一次的表決中爭取更多人的支持而變成多數,因此也無須使用暴力來維護權益。[關於社會專制的問題,參見本系列〈多元社會:多數統治不會變成多數暴政的關鍵〉]

【參考資料與建議閱讀書目】
本文主要參酌美國政治學者奧斯丁.倫尼( Austin Ranny)在《Governing: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中關於民主政治的論述。這本書是一本被普遍使用的政治學入門教科書,文字淺顯易懂,非常適合對政治學有興趣者閱讀。原書曾多次修改再版,其各個版本也曾多次被翻譯為中文書,木前最新的中文譯本是由倪達仁翻譯雙葉書廊出版的《政治學》(2003)。

2007年4月15日 星期日

國會研究授課大綱第二講

第二講 議會制度的出現及其演變(簡要版)

政府,是人類社會的必要之惡。既然政府的存在必不可免,則如何保證政府權力的行使受到控制,以使政府權力的行使不致摧毀政府權力有意促進的價值,就成為建構政府體制時必須優先加以考量的問題。權力必須加以制約,但如何制約權力,學者們有兩種不同的思考脈絡:一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也就是憲政理論,最重要的是洛克和孟德斯鳩的理論;二是以社會制約權力,即扥克維爾( 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揭樊,而由道爾( Robert A. Dahl )發揚光大的多元民主理論﹝顧昕,1995:177﹞。

西方的憲政理論,是分權學說、代議政府理論、混合政體觀點、均衡政府觀念、制衡理論等多種政府理論的複合體。於此,吾人僅以分權學說為中心,簡略地考察憲政理論。而對於分權學說,吾人可以將「純粹的」分權學說表達如下:

「為了建立與維護政治自由,首要關鍵是將政府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或三部份,三個部門中的每個部門都有相應的、確定的政府職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職能。政府的每一個部門都要限於行使自己的職能,不允許侵蝕其它部門的職能。而且,組成這三個政府機構的人員一定要保持分離和不同,不允許任何個人同時是一個部門以上的成員。如此一來,每個部門將對其它部門都是個制約,沒有任何一群人將能控制整個國家機器」。

基於前述定義,吾人可進一步討論分權學說的要素。

分權學說的第一個要素,是主張將政府機構區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事實上,最早的分權學說的基礎是將政府劃分為兩部份,但自十八世紀以來,三重劃分的型態已被普遍認為是憲政政府的基本必需品。在十八世紀的英國,政府體系內的平衡和均衡,取決於國王、貴族院和平民院這三者中的任兩者是否有能力防止第三者超越其恰當的權力界限,此觀點為政府機構是奇數的而非偶數的思想提供一個基礎;然今日看來,此論證的正當性已然消失。而且,事實上人們也難以將現代政府體系的多重機構強置於三個範疇內。儘管如此,這種劃分確實反映自由民主理論中某些重要且持續的要素。政府體系中三個分立的部門,部份地反映勞動分工和專業化需求,也部份地反映了以下的要求:即不同的價值應體現在不同機構的程序中,體現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分立的部門中。許多學者認為,只要建立一些分立的機構,那即使沒有分權學說的其他要素,也仍可以對一個控制了政府的群體的能力有所限制。即使這些機構的人員重疊,也還是會造成政府內部利益的分殊,因不同的程序會引出不同的價值和不同的約束。「機構利益」的出現、職業精神的發展、同事和傳統影響,都將提供內部制約的可能性。即使共享職能的分立機構﹝如國會的兩院﹞,也由於他們由不同的人組成,也可能成為社區中不同群體的代表,因此這些機構可為相互制約提供基礎。

分權學說的第二個要素,是認為政府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種具體的職能,而無論這些職能是由一個人或一個群體來執行,也無論這些職能是分割給政府的兩個或更多的機構。每個職能,都必須單獨地委託給適當的政府部門。

分權學說的第三個要素,認為政府的三個部門應由分離和不同的人組成,且成員的身分沒有重疊。這個要素,使分權理論家與接受上述二個要素但本身非分權提倡者的人之間,有了明確的區分,而成為分權學說最鮮明的特徵。

分權學說的第四個要素,是認為如遵循前述機構分立、職能不同、人員分離的原則,則政府每個部門都將可制約其它部門,每個部門也都將無法對其它部門行使不當的控制或影響。必須注意的是,此要素與吾人熟知的制衡﹝Check and Balan﹞並不相同。

在簡略探討權力分立的要素後,吾人進一步對純粹的分權學說的發展、實踐與困難做一檢討。

分權學說源於古代世界,經過中古世紀許多學者的承襲,成為英國憲政思想的基礎。但一直到十七世紀的英國,分權學說才以一種明確表達的、融貫的政府理論的面貌出現。在英國內亂的動盪中,當時以國王、貴族、平民三者為基礎的混和政體理論已不符需求,分權理論遂應運而生,成為混和政體理論的對手,同時其經過發展,衍變成十八世紀的均衡憲政理論。在美國及一七九一年的法國憲法中,分權學說成為反對君主權力與貴族特權的有力工具而得到實踐;但在實踐的同時,分權學說也暴露出其缺點。

首先,分權學說之所以能躍居憲政理論的主角,主要是因為有中產階級的熱情支持,但一旦他們因選舉權的擴大而取得完全的政治權力,他們對分權學說的支持熱情就急速消退。他們並不全面否定分權學說,卻也不打算接受分權學說中那些有礙於其政治權力的要素。職是,在第一波民主化浪潮﹝一八二八年到一九二八年﹞中,以英國為首的歐洲國家,選擇了建立議會內閣政府,而非與權力分立一體兩面的總統制政府。

再者,權力分立理論家強調權力分割、以憲法或自然法限制政府權力的重要性。但盧梭將主權無限制的思想與人民相連結,而非與君主或貴族相連結,這就阻斷了絕對權力與專制政府之間的關係,使絕對權力成為實踐與保障民主的工具。在邊泌﹝Jeremy Bentham,1748-1832﹞和奧斯丁手中,絕對權力不再是專制統治的工具,而反成為重建以增進個人自由為目的之政府的工具﹝Vile,1967:5﹞。

其次,十九世紀普魯士的官僚制度,英國建立的非政治性文官制度,在美國對政黨分職制的不滿,及韋伯﹝Max Weber﹞官僚制理論的提出,都導致對「執行」職能的重新評價。因此,英國與法國的議會制政府理論與美國的「進步運動」,都要求在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間建立和諧的關係,此要求則伴隨著一種新的「分權」:政府的政治性部門與官僚制度之間的分權。

復次,政黨體制的出現與發展,使得權力分立體制想要達成的目的變得遙不可及。雖然許多憲政學者認為,透過憲法對不同部門人員行使職權的保障,與不同部門的不同程序產生的不同機構利益,將能達到制衡的目的;但剛性政黨體制的出現,確實使政黨具有統一指揮其分屬不同政府部門的黨員的能力。另一方面,權力分立一直被故意表達為一種沒有階級偏見的政治理論,但當以階級、意識型態為基礎的剛性政黨出現後,一旦對立的政黨分據不同的政府部門,政黨間激烈的對抗所導致的不同政府部門間的激烈對抗,將使政府機能陷於停頓。

回顧西方憲政思想史,近代憲政思想可說是自由主義的產物,權力分立之目的,在於藉由限制政府權力以保障個人自由。但雖然至今為止,分權學說仍是憲政理論的主要核心,然經過十九世紀社會環境變遷的衝擊,在進入二十世紀後,其弱點卻已經暴露無遺。使得憲政理論仍能持續擁有活力的,其實是以社會制約權力的路徑。

以社會制約權力路徑的核心概念是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而要探討此概念,就須由托克維爾《民主在美國》( Democracy in America )著手。在該書中,托克維爾指出美國之所以沒有發生多數暴政或社會專制,能夠處於一個既自由又平等的狀態,並不是美國採取了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而是美國社會中存在著各式各樣形形色色的獨立的、自主的團體,其對政治權力形成制衡。換言之,要防止政府濫權專制,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個獨立於國家之外的公民社會。

托克維爾這種強調「國家/社會」二元分立、以社會制衡權力的想法,對道爾影響甚大。當代憲政辯論的核心議題,是立憲主義與民主政治的矛盾。簡言之,民主政治以多數統治(majority Rule)為核心機制;立憲主義則認為,民主政治的多數統治,可能會產生多數侵害少數者權利 (Minority Rights )的情況,為了保障少數者權利,就必須對多數統治做限制,其方法則有下列各端:制定成文憲法、採權力分立制的憲政設計、聯邦制度、設立司法審查制度、於憲法中制定一永不可更易的先定約束。基本上,立憲主義走的是以權力對抗權力的路徑,對多數統治抱持懷疑不信的態度。問題在民主政治已經成為普世價值,立憲主義者既然無法像他們兩百年前的前輩一樣否定民主政治的價值,就只能強調立憲主義具有保障民主政治、使之不致淪為多數暴政而侵害少數者權利的功能,這也就是當代許多立憲主義者稱頌的防衛性民主機制。但這種以反民主、反多數來保障民主政治的思維,不僅在邏輯上是矛盾的,政治運作實態的經驗亦無法予以支持。問題是多數統治可能會發生多數暴政的疑慮,確實存在。民主政治的支持者若無法去除此種疑慮,民主政治與立憲主義的對立就永遠存在。身為民主政治價值的捍衛者,道爾的貢獻,就在於提出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多數統治事實上是多重少數形成的統治 ( Minorities Rule)之概念,去除了民主政治的多數統治可能會發生多數暴政的疑慮。而道爾理論的基礎,即來自托克維爾。

  基本上,道爾的民主理論是精英民主理論的一種。在熊彼得 ( Joseph A. Schumpeter )的精英民主理論中,權力的中心只有一個,精英組成相互競爭的團隊(政黨)來競逐權力。和熊彼得一樣,道爾也認為一般的公民對政治過程鮮少直接的影響。但和熊彼得不同的,道爾認為權力的中心是多元的,例如經濟權力即是這多元權力中的一個,且單以政治上而言,憲政體制的設計也會使政治權力的中心多元化;而且社會中的各式各樣獨立的、自主的利益團體,會循各種途徑爭取實現其價值。由於社會價值的多元分歧,致使社會不會出現一個佔絕對優勢的單一價值利益團體,每個利益團體相對於整個社會,都是少數,但由於每個利益團體都掌控了他們有興趣的議題的相關資訊,他們會在該議題上擁有最大的影響力,因此在該議題的決策上,積極的少數可以相當程度地決定政策的內容,形成少數統治的現象。而同時他們要實現其價值,就必須與其他利益團體結盟以形成多數,而由於這個多數結盟裡事實上是由許多小利益團體形成的,在整體民主政治的運作上,所謂的多數統治,其實是多重少數統治形成的多數統治。職是之故,只要少數能積極地爭取其權益,他們的價值就可能實現也就不會出現多數侵害少數者權利的現象。道爾的理論,以一個多元的社會為民主政治的保障,而要有這種多元社會,除了社會與經濟的條件外,道爾更指出必須要有八項制度:(一)結社與參加社團的自由;(二)表意自由;(三)投票權;(四)公民有被選任為公職的權利;(五)政治領袖有相互競爭以爭取人民支持的權利;(六)不同的消息來源;(七)自由公平的選擧;(八)使政府的政策取決於投票與其它表達人民喜好的方式之制度。

  托克維爾與道爾這種以社會制衡權力的思維,與以權力對抗權力思維的結合,就是美國當代的憲政民主 (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體制。美國制定三權分立憲法的主要原因,在抑制多數人民與以民主為主要運作要素的立法權,因此學者稱美國制憲時的體制為憲政共和 ( Constitutional Republic )體制,是與民主政治相對立的;但是隨著民主政治的開展,美國的憲政體制也質變為憲政民主體制,在這種以多元社會為基礎的體制中,多元的利益團體在不同的場域中競爭,權力分立的體制不但不再是妨礙民主的體制,反而製造更多利益團體競爭的場域。

國會研究授課大綱第一講

第一講
緒論:為何要研究國會?


人類何時有政府組織的出現,已不可考,但民主政治的開始,必以民選議會的出現為濫觴。直至今日,雖然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發達削弱了議會的功能,但由於議會具有直接代表民意的功能與立法、審議預算的職權,因此其仍為民主政治的中心。

近年來,國內有部分學者主張行政權或總統才是民主政治的中心。這種論點,顯然是對民主政治發展史與憲政制度理論理解不夠清楚,而又摻雜了對國內政治實態的認知。關於民主政治發展始中議會的角色,將在第二講中加以討論。至於憲政制度理論,當代民主政治受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影響,以法治(rule of law)為國家權力運作的基本原則,要求依法行政 。因此,國會必然是代議民主政治的中心;而代議民主中的統治多數,應是指以國會為中心而能決定法律的立法多數。在不同的憲政體制下,此立法多數的組成成分亦有不同:在內閣制中,國會由人民選出,擁有行政實權的行政首長(內閣總理)雖由國家元首(總統或君主)來任命,但國會擁有立法權、預算審議權與倒閣權,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內閣若無法得到國會多數的信任支持,不僅無法推動政務,且隨時有被倒閣而下野的可能。所以,雖然內閣制國家的憲法多未明文規定國家元首任命內閣總理時需經國會的同意,但在實際運作上,內閣總理的人選卻一定要能得到國會多數的同意,甚至是直接由國會多數黨的黨魁出任總理。因此,在內閣制裡,所謂的立法多數應是指國會多數與其支持的內閣。而在採權力分立互相制衡為組織原則的總統制中,國會與總統都由人民選出,國會擁有立法權、預算審議權與提案權,總統則因兼任行政首長而掌控行政實權。依照依法行政原則,總統行政權力的行使必然要受到國會決議的制約。而在互相制衡的組織原則下,總統對於國會的決議有否決權;相對地,國會對於總統的否決也有反否決的權力。因此,總統制中法律的形成,必然要得到國會多數與總統的支持(或至少不反對)。故總統制的立法多數,由總統與國會多數共同組成。雙首長制則比較複雜,其總統不像內閣制國家的國家元首是完全虛位沒有實權的,也不像總統制中的總統兼任行政首長而掌控行政實權,雙首長制中的總統擁有的憲法權力,是種被動阻擾性的權力。而雖然依照憲法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首長(內閣總理)時無須經過國會同意,但因國會擁有立法權、預算審議權與倒閣權,因此就像內閣制一樣,內閣若無法得到國會多數的信任支持,不僅無法推動政務,且隨時有被倒閣而下野的可能。所以,雖然憲法規定總統任命總理時毋需經國會的同意,但在實際運作上,內閣總理的人選卻一定要能得到國會多數的同意,甚至是直接由國會多數黨的黨魁出任。於是,雙首長制的立法多數有兩種組合,當總統所屬政黨為國會多數黨時,總統可以任命其同黨黨人擔任總理,經由政黨內部運作,總統可以實際掌控行政實權,此時的立法多數係由總統總理與國會多數共同組成。若是總統所屬政黨非國會多數黨,則為求憲政運作順暢,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所屬意者出任總理,此時總理因有國會多數的支持而能擁有行政實權,總統則只能保有其憲法上擁有的被動阻擾性的權力,與總理形成「左右共治」,這時的立法多數,則是由總理與國會多數組成。換言之,無論是哪一種憲政體制,代議民主中的多數統治,都可以說是國會多數的統治。

國會是民主政治的中心,行政權若不依前述的組織原則形成由國會多數支持的多數政府,政治運作將陷於衝突不安中。法國第三共和、第四共和與德國威瑪共和,因多黨林立而經常呈現少數政府狀態,致使閣潮頻仍政治動盪,即是顯例。以法國第三共和為例,在一八七0年到一九三四年共六十四年間,法國第三共和共出現八十八屆內閣,內閣平均壽命九個月,其中只有十八個內閣能在位一年以上,但在位最久者也不過二年十一個月又十一日 。同樣地,一九一九年到一九三三年的德國威瑪共和,前後有超過二十屆的內閣,平均存在壽命只有八個月,其中在位最短的只有七個星期,在位最長者也不過二年二個月 。而正是這種政治不安的環境,導致西特勒的崛起 。縱然是總統制國家,若總統得不到國會多數的支持,政治運作也將陷入僵局,這是何以除美國外,其他總統制國家的政治會趨於不安的原因。而美國之能例外,與其柔性政黨政治與國會議員以選區利益而非政黨利益為重的特殊環境有關。由於柔性政黨政治下幾無黨紀可言,總統乃可用行政資源爭取注重選區利益的國會議員的支持,形成實質的多數政府。惟若政黨政治趨向剛性化,行政與立法之間就可能出現對立的危機。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時,眾議院多數黨共和黨在議長金瑞契的領導下,出現史無前例的剛性化,與民主黨柯林頓總統強烈對峙,發生有名的「預算戰爭」,造成聯邦政府短暫停擺,即是顯例 。職是之故,民主政治運作要能順暢,就必須有伊能得到國會多數支持的多數政府。

但是,為何在台灣會有許多人認為行政權才是民主政治的中心呢?其原因可能有下:

1,威權政治的遺緒
經過數十年的威權統治,人民習慣身為威權強人的總統擁有實權之政治狀況,並因而有總統為政權中心的錯覺。

  2,民進黨推動總統直選過程中,將能否直選總統與國家主權是否獨立畫上等號,因而讓人民有總統代表國民公意之想像。既然由人民直選出的總統代表國民公意,相對於並非由人民選出的行政院院長,對憲政體制並無深刻認知的人民便認為直選的總統理應擁有實權。

3,民進黨人的權力慾望(選舉政治的影響)
在台灣的選舉政治中,候選人參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權力,輔選幹部之投入輔選,除了實踐政治理念外,也是求在所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後能獲得實際的利益。所以,陳水扁投入選戰初期並不被看好時,民進黨陣營真正投入輔選者並不多;興票案發生後,陳水扁聲勢扶搖直上,投入輔選者也急速增加。雖然陳水扁在選前曾聲稱,縱然民進黨贏得總統選舉,但因非國會多數,所以還不能取得政權。惟一旦真正贏得選舉,基於人性自利的法則,陳水扁與其輔選幹部怎肯輕易放棄權力。

4,國民黨對自身權利認知的不足
二000年總統大選結束後,國民黨立即陷入內亂中。在自顧不暇下,根本無法去主張國民黨雖然輸了總統選舉,但因仍為國會多數黨,應該仍主導行政權的形成。而民進黨提出「全民政府」的口號,推出國民黨人唐飛組閣,也讓國民黨在不欲得罪唐飛的情況下,認同唐飛以個人身分組閣。唐飛下台後,國民黨本應以其國會多數黨的身分主張擁有組閣權,國民黨卻輕易放棄權利。事實上,在多次行政立法的衝突時,只要國會多數的國民黨(或本屆的國親兩黨)發動倒閣,就可確立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常態;但國民黨(或本屆的國親兩黨)因懼怕倒閣後陳水扁必然解散國會重新大選,甘願放棄經由倒閣而掌控政權的權利。

雖然國人有總統才是民主政治運作的中心之錯覺,惟若不能回到以國會為民主政治的中心之思維上,現今台灣的政治困境根本是無解。且在在學術研究的立場上,我們該探討的是「應然」是什麼,再據之以比較「實然」,而非視「實然」必然為真。

【思考問題】
關於公民投票,是否可不經由國會同意?又憲法規定人民有創制複決之權利,是否人民即可毋需經過立法而行使該權利?

【參考與課後閱讀書籍】
有關社會分歧與政黨政治之關係,參見:莫里斯.迪韋爾熱著,雷競璇譯,政黨概論,香港:青文,一九九一年,第一章、第四章。(此書為研究政黨與選舉者必看)
關於雙首長制的運作,參見:阿爾當等著,陳瑞樺譯,法國為何出現左右共治,台北:貓頭鷹,二00一年。(淡江圖書館有此書)

研究所博士班考試準備計畫

本計畫之目的,在提供有意參與政研所博士班考試者參考之用,但內容中所提之建議,多亦可運用於公行、中山或國家發展等系所的考試上。另外,內容中有關政治學方法論與研究方法、政治學兩科目的準備建議,也可做為大三、大四學生及碩士生有系統攻讀該科目的參考。

壹、 序曲:選擇目標
基本上,博士班的性質與碩士班並不相同,做為學術研究預備隊伍的博士生,在系所中扮演實際主導研究計畫的執行、帶領讀書會、協助教授研究與教學甚至是獨立授課的角色。因此,博士生的研究專長領域必須能配合系所教授的專長。在此情形下,各系所只會收與其研究走向相符、能增加其戰力者為其博士生。是故在報考博士班考試時,必先瞭解各系所的研究走向(如東吳政研所以思想史與量化研究為其走向),選擇與個人研究志趣相符者報名。至於以往盛行的保護主義,現今雖仍行於部分學校的碩士班,但多數學校的博士班考試已少有此種現象。只要實力夠,縱無淵源亦可考上。

貳、 博士班考試的內容
博士班考試分三部分:筆試、口試、資格審查(碩士成績、碩士論文、研究計畫、著作及學術榮譽、推薦函)。考試或為一階段或為二階段。若分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有只採記筆試成績者,亦有併計筆試與資格審查者。以下對各部分略加說明。

一、 筆試
筆試科目各校不一,然基本上以政治學、政治學方法論與研究方法、政治學專業英文為主。部分學校會將這三科融為二科或一科,即將前二科並為一科,或以英文出題甚至是以英文作答。在英文方面,只能靠平日多看英文書。至於其它二科的準備方法,於後說明之。

二、 資格審查
此是考試中計分最客觀的部分,亦是最容易拉開分數差距的部分。

(一)碩士成績
此部分通常佔總成績的5%。而雖然其是將碩士成績單純地轉換,但因授課教授給分標準寬鬆不一,反容易造成不公平。


(二) 碩士論文
通常佔總成績的5%。雖然部分學校只是單純地將碩士論文成績轉換,但也有學校會視論文內容優劣加權計分,或乾脆由教授組成審查委員會重新評分。而口試時口試教授通常也會就考生的碩士論文與研究計畫綜合提問。因此,一本精彩的碩士論文是相當重要的。

(三)教授推薦函
各系所通常會要求考生提二份推薦函,雖然部分學校於此部分不予計分。但卻是瞭解學生學習態度及潛能的重要依據。是以一份得體極高評價的推薦函,常有畫龍點睛之效。而若以大官或制式八股內容的推薦函,反不能收其效果。

(四) 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的目的在供系所瞭解考生未來所欲研究的主題,以及藉此瞭解考生的研究能力。就博士班考試言,一份好的研究計畫必須具備幾個要件:第一,研究的主題必須能引起審查教授們的興趣,因此,不僅要符合該系所研 究的走向,而且必須是一個確實有研究價值的主題。第二,除非系所另有規定,否則研究計畫的內容至少要符合學位論文大綱的要求。
在資格審查中,研究計畫通常是造成考生間分數差距的關鍵。而且,在口試時,研究計畫也嘗試口試教授提問的重點。因此,花些心思寫一份傑出亮眼的研究計畫,是十分重要的。

(五)著作及學術榮譽
所謂的著作,指學術書籍、期刊論文與研討會論文,不過多數學校不將研討會論文計分,而只是做為口試時參考的依據。在期刊論文中,又常依該期刊論文是否為TSSCI的期刊與是否有完善的審稿制度(至少要經兩位教授審查,且內稿外審、外稿內審),而有不同的加權計分。
學術榮譽乃指各類的學術獎項,如台灣政治學會的年度碩士學位論文獎、東海政治系系友獎學金。
就國內一般情況言,碩士鮮有能發表學術著作者。因此,欲報考博士班考試者若有著作,就能拉開與其他考生在資格審查方面的分數差距。而且,豐富的著作顯示研究能力獲得普遍的肯定,也必然能讓口試委員?眼有加。

三、口試
目前口試制度不一,嚴謹者如政大政研所,由五位教授各自分開口試,每位教授有二十五分鐘的時間與每個考生就不同領域的議題深入討論。但多數系所因採一階段考試,考生人數較多,故採由全體口試委員聯合口試的方式,口試時間也較短(通常是十到二十分鐘)。
口試提問的問題,主要是碩士論文及研究計畫的主題、口試教授個人學術專長所涉及的議題,以及時事議題。由於口試的時間並不長,回答問題時務必精簡扼要,對於根本不瞭解的問題,絕不能胡亂回答。

參、 如何準備學科考試
準備學科考試時,雖然有針對各系所可能出題教授的個人專長與著作加以準備的必要,但最根本的方法,仍是博覽群書。不過,書海無涯,要博覽群書談何容易!職是,仍要針對學科領域所觸及的主題及理論加以有系統準備的必要。

一、 政治學
在準備政治學時,應先由基本的教科書開始閱讀。這些基本的教科書,包括鄒文海、薩孟武、呂亞力、華力進、陳義彥、任德厚等教授寫的政治學教科書,至於市面上常見的翻譯的政治學教科書,亦全都要看,但最好是看他們的原文書。
看基本教科書的目的,在對政治學各主題有全面但概略的認識。而由於各作者所著重研究途徑的不同,這些教科書在內容上亦有不同。因此,在閱讀時不宜只念一、兩本,而應全面地閱讀。
在看完基礎教科書後,亦應對各子題作深入的閱讀。此時應以主題為中心,閱讀相關的書籍與論文。在市面上與圖書館中可找到的與各主題有關的書籍,少則二、三十本,多則十餘本,雖非一定要全數看完,但只要是經典或大師的著作,就一定要看。關於這些書籍的基本清單,請另參考個人開列的建議閱讀書單。

二、 方法論與研究方法
方法論與研究方法的差別,在於前者研究的是研究途徑,所以事實上是理論的研究,後者探討的是研究時使用的技術(如問卷調查、訪談、文獻分析……)。因此,準備研究方法是很容易的,目前市面上也有很多研究方法的書,選擇一、兩本自修即可。相對地,一本好的方法論的教科書,必須能對各種研究途徑及其理論有清晰簡明的介紹,寫起來殊不容易。加上國內政治學界有嚴重的量化分析掛帥現象,對於方法論向來輕忽,所以目前市面上關於方法論的教科書(含翻譯書)極少。在此情形下,建議以David March 與 Gerry Stoker寫的 Theory and Method in Political Science為本,做為準備方法論的教科書。這本書的第一版有中譯本,由陳菁雯等人翻譯,韋伯出版社出版。不過,因譯者功力有別,書中各章翻譯品質差距極大。若有可能,仍以直接看原文書為宜。
然而,March 與Stoker為英國學者,對於美國學界的理論介紹難免失之粗糙,加上這本書只能說是概論,只是對各研究途徑作點到為只的介紹,是以本書為地圖指引,而進一步閱讀其它書籍論文。

2007年4月4日 星期三

永遠的聖域

說明:這是2004年我將離開淡江教職前寫的散文,談的是我對淡江的眷戀。而今看來,這種眷戀依舊不便。


今天去學校交學期成績,午後的淡水線捷運上乘客稀稀落落,初夏的陽光透過玻璃曬在身上,是令人昏沉欲睡的頹廢。可是當車過關渡,亮麗的山河在眼前展開,我的心情再不能沉靜,只想到多年前還是小大一時,北淡線老火車上點點滴滴的回憶。

到了淡水,穿過人潮熙來攘往的英專路,爬上令人生畏的克難坡。天氣很熱,汗水一滴滴地流下來,可是我的心卻越來越興奮,因為正在一步步地踏上我心中那永恆的聖域:那令我魂縈夢牽的五虎崗。

當我終於走上克難坡,一踏進校園,下意識地重複那已經不知做了多少次的動作,轉過身去遠眺寬廣的山河,那心靈的悸動仍浩浩蕩蕩地讓我要發愣,一如十六歲那年與它的初次相逢。

※※※
  
十六歲的秋天,我正就讀關渡某專科學校,心思只在書中文學廣闊的天地以及關渡亮麗的山川景色上。與關度數里之遙的淡水,對我而言卻只是一個陌生的地理名詞。一日與朋友約好翹課,卻怕被逮到,遂坐北淡線老火車晃蕩到淡水,可是火車站附近似乎「很危險」,兩人靈機一動,決定到淡江探險去。

那日兩人辛苦爬上克難坡,到驚聲銅像前回頭一望,都被眼前秀麗的景致震撼得說不出話來,我的腦中所想只有「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就這一眼,成了我纏綿至今的愛戀。

於是,到這小小的山崗上「朝聖」,成了我每個星期必做的大事。到幾年後參加大學聯考時,更甘願放棄垂手可得的國立大學,換取在這秀麗山崗上的四年生活。

那是我生命中最美好的時光。

一天的開始,總是坐在住處屋後的矮牆上,聽那穿過薄霧而來的黃帝神宮的悠揚晨鐘。白天時,爬上商管大樓頂,俯視秀雅的山川。夜深時,在牧羊池旁煮茶觀星,感受蒼穹下人的渺小。春天時,那宮燈道的繁花一路開不盡,是整整一季的燦爛。夏日午後的驚聲道,狂吹的南風會令人有御風而行的衝動。秋日的五虎崗,處處都有著亮麗的景緻,會讓人迷醉得不忍去上課。冬日的牧羊草坪,暖暖冬陽傻在身上,是種世紀末的蒼涼。
  
留戀的,不只是這一方山河,更有那與我共度青春歲月的人們,以及在那發生的點點滴滴的回億。對我而言,那時的歡樂與悲愁,早內化成我生命中的一部分,永遠不能割捨。

※※※

  不能割捨,卻不能不道別離。
  
大學畢業後,因工作與就學關係,在台灣各地輾轉。西子灣的落日,大肚山的相思林,都曾令我駐足。可是,在我內心深處,那屬於我心靈的聖域,卻還是保留給那小小的山崗。
  
越分離就越想念,越相思就越纏綿。於是,當某日有機會回去工作,縱然只是兼任,我仍毅然放棄已有的高薪工作,換取那一週一次的相逢。

  歲月流轉,我的小小江山,已經數度興亡,那春風蝴蝶之夢,已是時移事惘。可是那五虎崗的山川景色以及我心中的感動,卻不曾改變。每每要心中天人交戰一番,才能抑制那翹課去漫遊的衝動。可是課講著講著,心還是會飛到外面燦爛的陽光下。 於是忍不住要用朱天文的話問台下那一張張年輕稚氣的臉:淡江的風,淡江的水,吹在妳臉上,濺在妳身上,妳,可曾知道一點風裡的消息江上的漁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