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4日 星期日

中華民國憲法授課講義第一講:緒論

中華民國憲法授課講義



第一講 緒論

壹、何要學習憲法?

一、憲法是規範國家權力運作的籃圖

  人類何時有國家組織的出現,已不可考;但國家出現的原始目的,是為了保障社群的主存。為達此目的,人們建立國家,設立政府,賦予政府以統治的權力。

  所謂的權力,可定義為「透過實質的或帶威脅性的對於報酬與懲處的使用,而能夠影響個人的能力」。故在人類社會中,權力無所不在。但國家權力與一般的權力不同,其具有二個特徵:(一)合法地使用強制力;(二)涵蓋整個社群。因此,國家權力的運作,會影響到我們每個人。在此情形下,國家權力的運作必須有個規範。否則,沒有規範可循的權力運作將可能傷害到每個人。而這個對國家權力運作的規範,我們就稱之為憲法,這也是何以我們會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的原因。


二、憲法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憲法規範國家權力運作的模式,也就是規範人民與國家的關係。在地廣人稀,科技不發達的古代社會,只要我們願意,總還可以逃避國家對我們的影響。所以古人才說:「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耕田而食,鑿井而飲,帝力于我有哉!」但隨著文明的昌明,這個時代早已消失,以中國為例,戰國時代因戰爭型態進入總體戰,國家要動員全體人民,就要掌握全體人民的動向,因而有了戶口制度,此時人就己難逃國家的權力。到現代的社會,科技的發達更使人無所逃遁於天地之間。現在,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要受到國家權力的影響。試舉數例:

.出生─必須申報戶口 。

‧ 結婚─必須辦理登記。

‧ 死亡─必須依法辦理除籍。

‧ 工作─必須依法納稅。

事實上,我們每天翻開報紙打開電視,所見所聞皆與憲法有關。例如:

.久旱不雨,必須限水,但台北市與中央卻為了如何限水起爭議,影響我們的生活――憲法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制分問題。

.股市低迷,經濟凋敝,該由誰負責任――憲法的權力分配與責任政治問題。

.房東在房間裝針孔攝影機─憲法的隱私權問題 。


貳、如何學習憲法?

一、把握憲法學是人性之學的前提

國家是人類社會的產物 ,憲法則是對國家權力運作的規範,要瞭解憲法,就不能脫離人性。

對於人性,古今中外的看法不同。孟子言性感,筍子稱性惡。憲法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產物,要學習憲法,就應先理解基督教的人性觀。

聖經告訴我們,上帝依其形象造人,因此人應有 「近似神性」,這是人的善性;但自亞當夏娃後,人有了慾望,這是人的「原罪」,人也因此有了惡性,職是,人的身上同時存有神魔二性。人性是不完美的。人雖可努力向善。在死後進入天堂。但現實生活中的人,卻無時無刻不受到慾望的引誘。
西方的憲法學就是建立在這種人性不完美的人性前提上。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James Madison)說:「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做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這句話,正是近代憲法學的核心概念。柏拉圖(Plato)相信人類裡會有人格完美無瑕智慧通澈天地的超人,以他提倡「哲君」;基督教則以為現實人世裡是不會有這種超人的。

因為人性的不完美,所以西方的憲法與才會注重權力分立或分工。才會有定期改選的機制。更重要的,人有欲望,恆有自利的傾向,所以「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憲法設計的目的,不是求國家權力的強化,而是在限制權力的行使。

  
二、把握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觀念

各國的憲法有長有短,像印度的憲法多達一千四百多條,美國的憲溝文只有七條,但一般而言,憲法的條文都是簡潔抽象,因此有極大的解釋空間。然而,我們在解釋憲法時,不能但憑己意恣意為之。否則「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憲法就失去其規範的意義。因此,理解憲法時應有一套共同的標準,也就是所謂憲法的核心價值觀念。

不同國家的憲法,有不同的核心價值觀念。像共產國家的憲法,會在憲法中強調共產黨的絕對統治地位 。民主國家的憲法,則會強調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理念。我國憲法第2條說:「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 、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既然憲法明定我國為一民主國家,則我國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理應就是民主政治。

什麼是民主政治?我國憲法引美國林肯總統1863年蓋茨堡演講中的民有(government of the people)、民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民享(government for the people)做為民主政治的特徵,雖然簡潔,卻不夠清楚,因此,我們用美國名政治學者蘭尼(Austin Ranny)對民主政治的定義,來進一步說明。

蘭尼說民主政治是「一種根據人民主權.政治平等、人民諮商及多數決原理交識成的政府型式。」以下對此四個原理略做說明。

人民主權原理,指政治決策的最終權力屬於全體人民,而非人民中的一部份人或某一個人。須注意的,是人民主權原理不是說所有的政治決策都需由全體人民直接做決定,而只是要求人民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力,所以,代議民主是不違反人民主權原理的。

由人民主權原理,可推導出三個重要的原則:

第一,任何個人或團體,都需經由人民的授權 ,才能取得政治決策權力,而授權的方式,主要是透過選舉。

第二,由於人的出生及死亡,人民組成的成份會不斷地變動,因此人民的授權不是永久的。任何個人或團體在經由人民的授權而取得政治決策權力後,若要持續擁有這項權力,就需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取得人民的授權。

第三, 政治決策權力是由人民所授予的,因此擁有政治決策權力的個人或團體,都必頁向人民負責。

政治平等原理,要求每個成年的公民都應有相同的機會去參與政治決策的過程。

政治平等原理也可推導出二個重要的原則:

  第一,選票等值(One Vote, One Value)原則,即在一項選舉中,所有選民擁有的選票目應該相同,且每張選票的效力必須是相等的。

  第二,所有成年公民應都有相同的機會爭取服公職。

人民諮商原理,指政治決策必須依循人民的意願,也就是所謂的民治政府原則。

人民諮商原理有二個重要涵義:

  第一,政治體系必須有某些制度或機制,使政府官員可以知道人民想要採抐和執行的政策。

第二,確定人民的偏好友,不論政府官員是否贊同這些偏好,他們都必須將之付諸實現。

  多數決原則,要求當人民對某項議題有不同意見時,政府應根據多人而非少數人的意見行事。

 三、握憲法規範與現實運作間的差異

憲法規範是死的文字,憲法制定時,制憲者雖會儘力求取規定周延,但由於時空環境的變異,憲法規範與現實運作間常會產生差異。最顯著的例子,是多數憲法制定時未將政黨運作對憲法規範可能的影響考慮在內。像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院長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有對所有行政部門政策的決定權。但在政黨政治下,若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為同黨而總統又是該黨的最高決策者時,所有行政部門政策的決定權將實質操之於總統之手。

現實政治運作對憲法規範的影響,顯示出研宄憲法時,不能只著眼於死板的文字解釋,而須著重於憲法規範與實際政治、社會環境的互動。我們常聽人說「憲政」(Constitutional political)意即在此。

四、須重視政治學、社會學的研究途徑

過去國內學者在研究憲法時,多強調應依循法學的研究途徑。而所謂的法學研究途徑。不外乎幾類:一是所謂的「自然法學」,就是強調在天地間有一個自然法,其是永恆不變的,是指導所有憲法與法律運作的無上法則;二是所謂的「分析法學」,即強調研究憲法時,應只著重於對條文文字的字義解釋;三是所謂的「純粹法學」,即強調憲法是一個可內在自我滿足的體系,不應受到政治、社會、經濟力量的影響;四是所謂的『社會法學』,即雖然認為憲法應與時俱進,但只有法學家才知道社會的需要,而應負起指導憲政運作的責任。

  但是,這些法學研究途徑顯然是有問題的。因憲法不是產生於真空之中,而是特定政治思想、意識型態及政治妥協的結果。制定憲法的目的是規範國家權力的運作,也是要規範各種政治力、社會力、經濟力的運作,但政治力、社會力、經濟力的運作,卻也必然會影響到憲法規範。所以,研究憲法時,絕不能忽略憲法的政治、社會、經濟背景因素。換句話說,我們必頁重視政治學、社會學甚至是經濟學的研究途徑。在學理上,我們把錦些研究途徑,統稱為政治法理學的研究途徑。

  既然政治法理學的研究途徑如此重要,何以國內的法學者要排斥?原因可能有二?

  第一,國內的法學教育與國外不同,只注重分析法學及純粹法學,卻完全不重視政治、社會、經濟等其他社會科學及人文知識的培育,使法學者沒有運用其他領域知識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能力。

  第二, 我國曾長期處於威權統治時代,其時統治者常任憑己意曲解憲法,甚至用之以當威權統治的護符。此種歷史經驗,使法學者在研究憲法時,自然而然地有排斥政治力、社會力及經濟力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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