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憲法講義第三講

中華民國憲法講義第三講
憲法的前言與總綱
一、前言與總綱的意義
1、自從1789年的美國憲法,在憲法條文之前以一段前言略述制憲的原因後,大多數國家都在現法之前加上一段前言,我國亦不例外。在我國,憲法的前言與總綱所要表達的,是制憲者對憲法的基本決定,也就是憲法的核心精神。

2、我國憲法的前言稱:「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所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尊。」這段前言,明確表達以孫中山的思想為國家立國的基本精神,實不妥當。蓋在一個民主國家中,斷無以一個人的個人思想為立國根本精神的道理,只有在搞個人崇拜的專制獨裁國家,才會這樣做。

二、總綱的重要條文分析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1、此條文所要規定的,是中華民國的國體與政體,但有兩處地方頗有爭議。一是強調「基於三民主義」,正如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所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都是以孫中山一人的思想為建國的根據,而這是違反民主憲政的原則的。二是所謂的「民有、民治、民享」,係美國總統林肯於1863年的蓋茨堡演講( Gettysburg Address )中所說的話,以之為我國憲法的文字,是否妥適?不無可疑。
  
2、所謂的國體,指國家的形式。一般以國家元首的身份為標準,將國家分為君主國與共和國兩種國體。君主國的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君主,而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則是非世襲的。所謂的政體,則是指政府的統治型態,依照政府政策決定的最終權力屬於誰,可分為民主政體(政府政策決定的最終權力屬於多數人),與獨裁政體(政府政策決定的最終權力屬於少數人或某一個人)。因此,由國體與政體的組合不同,可能會有民主的共和國,民主的君主國,獨裁的共和國與獨裁的君主國等四種可能 。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1、所謂的主權(sovereignity),由拉丁文的 superanus 演變而來,原指不受其他君主節制的最高者之意思。因此,國家的主權有兩種意義,一是對內而言,其是最高的,不受到國內其他權力的限制,二是對外而言,其是獨立的,不受到其他國家的干涉。
  
2、依照主權的歸屬,可將國家分為君主主權國家與國民主權國家。在君主主權國家裡,君主擁有無上的統治權力,而在國民主權國家中,主權則歸屬於全體國民。我國憲法第二條所要表達的,即是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在政治學中,構成國家的四大要素是人民、土地、政府、主權,也就是說當生活在一塊特定土地上的一群人組成一個能有效行使主權的政府時,我們就可以說這是一個國家。因此,台灣是一個國家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省,其實是很清楚的。
  
4、在現實的政治運作中,台獨或統一的政治名詞用法,其實是與憲政學理相反的。蓋所謂的統一,是主張台灣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為一個國家,但這種論述,卻必須是以海峽兩岸的現實狀態是兩個國家為前提;而所謂的台獨,意味著台灣要獨立成一個國家,其主權不應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這種論述的前提,卻是台灣的現狀必須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1、國民為一種法律身分,除應負擔國民的義務外,也可享有憲法所保障的一切權利及安全保護,而所謂的公民則是指依照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政治參與權利的國民。
  
2、有關取得國籍而成為國民的途徑有兩大類,一是「固有取得」,即是因出生而取得國籍,二是「傳來取得」,指因後天的因素而取得國籍。對於「固有取得」,各國分為兩種模式:屬人主義(血統主義)與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係以生父或生母之國籍為國籍。早期因父權主義盛行,對於屬人主義的規定,多是規定依照生父的國籍為準,除非生父無國籍或國籍不詳,才以生母的國籍為準,如我國國籍法在2000年修正前,即是採取類似的規定。但近年來兩性平等思想漸被接受,各國也在國籍法中改採兩性平等的規定,如我國在2000年修正後的國籍法,便規定只要父母有一方擁有我國國籍,其子女便擁有我國國籍。至於所謂的屬地主義,指只要在該國出生,無論其父母國籍為何,皆可取得該出生地國家之國籍。現今世界各國的「固有取得」規定,都是以某一種主義為主,另一種主義為輔。至於以那一種主義為主,一般而言,大陸法系的國家(如歐陸國家),宗教國家或保守封建的國家(如中東各國),以及由非移民建立的國家(如中國),都採取屬人主義;而海洋法系的國家(如英國、美國),或由移民建立的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都採取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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